【深度】尊严死能解决“尊严”问题吗?
张远来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峰向不少委员递送了《我的死亡谁做主》的提案。她建议,我国应制定“自然死亡法案 (Natural Death Act)”,将“生前预嘱”纳入医改议事日程,让挽救无望的患者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愿选择离世方式。凌峰强调,“自然死亡”不同于“安乐死”,只是在死亡已不可逆转情况下,停止延命的医疗措施,任由生命自然逝去,以减少不必要的抢救带来的痛苦延续,维护死亡的尊严。
凌峰代表的建议在医学界得到不少赞同的声音。比如: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医院心内科教授霍勇:认为危重病人抢救是无谓的,他认为明知是无法逆转死亡的终末期患者,还在抢救,对患者的生命延续非但没帮助,有时还会对其造成更大痛苦;此外,对医疗资源也是浪费。他估计医院内1/3的危重症病人,对其抢救是无谓的。
赞成“尊严死”的代表和学者甚至建议不应该由患者家属,而必须由一个专业医生团队(由患者的主治医生,致死性疾病相应学科专家,以及医学伦理学人士组成,也可借鉴国外法庭陪审员经验,邀请独立第三方来参与和监督医生),根据患者的疾病和病征来科学判定什么时候可执行“预嘱”,建议患者自然死去。这个医生团队,应对“自然死”时机作出判定和建议。
尊严死的提议也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例如:由一群志愿者创办的“选择与尊严”网站,为中国人拟写了首份生前预嘱的样本,即《我的五个愿望》,凡是年满18周岁的成人均可填写,以便于人们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说明文件,即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目前,已有数千人签名支持。不过对于凌峰教授等的观点,也有不少不同的声音: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就说到:“自然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在中国推行,时机还不成熟。如果操作不当,“自然死”会变成“安乐死”,引发很多伦理问题。黄洁夫认为:中国目前正在推行器官捐献工作,人们刚开始接受器官捐献的中国三类标准,即脑死亡、心脏死亡和心-脑死亡,如果现在又开始推行“自然死亡”,很容易造成概念混淆。
明知已经无法挽回一个人的生命,仍要使用大量的药物和器械实施抢救,甚至切开喉管。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建议制定“自然死亡法案”。让已经病到无法治疗的患者平静自然、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终点(尊严死)。
这让我想起,巴金最后的6年时光,都是在医院度过的,先是切开气管,后来隻能靠喂食管和呼吸机维持生命,巨大的痛苦使巴金多次提到安乐死。
当这种过度抢救和生命呵护充满了“工业化味道”,人文关怀已无计可施、爱莫能助的时候,抢救成了“医生对疾病”、“医生对脏器”、“医生对数字”的“无人医学”、“医疗折磨”,这种僵化抢救,对生者是一种精神安慰,对患者却是一种生命灾难。
为了让“尊严死”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媒体应多一些知识普及,同时,相关法律也该及时跟进。□耿银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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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督信仰对死亡的定义?什么叫死亡?
基督教所谈及有关人的死亡,不是指人生命的消失或者终结,而是生命的一种状态。有两个基本的范畴,或者概念:
1、肉体与灵魂的分离的状态;死亡是灵魂与肉身分开:“尘土仍归于地,灵仍归于赐灵的神。”(传一二7)这里涉及最初的创造故事。起初神造人的时候,把生命吹进用尘土所造的物体中(创二7),如今他藉着死亡使两者在某个程度上还原,把他原初联合在一起的两个实存物分开。这是一般意义上脑死亡、心脏死亡和心-脑死亡。
2、永远的死,末后永远的审判(启20:6,14;21:8);指没有接受耶稣基督救恩的人,他们永远的归属——生命存在的状态。
死亡是始祖犯罪后人类共同的命运。
二、反对立法“自然死亡”是否可以杜绝被自然死亡?
三、“死”是否能解决生之尊严问题?
四、一个人一旦有了无法治疗的病痛,是否就不再有尊严?
五、谁能杜绝被尊严死,谁有权力给人尊严死?普世价值之共识:不可杀人
六、生命的主权属于谁?
1、谁赋予了我们生命?
2、谁使人活着?
3、我为何活着?
摩西十诫第五条:不可杀人,这里的“人”已经包括自已在内。自杀是对上帝的绝望和对上帝管理生命主权的反抗。哥林多前书 3:17 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因为神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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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中提到有五个自杀的例子:
1.扫罗与拿他兵器的人
「非利士人紧追扫罗和他儿子们,就杀了扫罗的儿子乔纳单、亚比拿达、麦基舒亚。势派甚大,扫罗被弓箭手追上,射伤甚重,就吩咐拿他兵器的人说:『你拔出刀来,将我刺死,免得那些未受割礼的人来刺我,凌辱我。』但拿兵器的人甚惧怕,不肯刺他;扫罗就自己伏在刀上死了。」(撒上三十一2-4)。
「拿兵器的人见扫罗已死,也伏在刀上死了。」(撒上三十一5),《圣经》上对这位「拿兵器的人」著墨不多,唯一提及的事蹟仅有两件,第一是拒绝杀害扫罗,第二是自杀。
「殉国」虽然出自于忠心,但是为了追随某人(情人、亲人、上司、领袖……等)而自杀却是愚昧的行为,人不该把任何一个人当成自己的一切,甚至看得比自己的人生还重要,神才是人唯一的倚靠、重心和盼望。
「投靠耶和华,强似倚赖人;投靠耶和华,强似倚赖王子。」(诗一一八8-9),保罗认为人应该为主而活,为主而死,「我们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活,也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死。我们若活著,是为主而活;若死了,是为主而死。」(罗十四7-8),因为只有神比人的生命还重要!
2.参孙
「参孙求告耶和华说:『主耶和华啊,求祢眷念我。神啊,求祢赐我这一次的力量,使我在非利士人身上报那剜我双眼的仇。』参孙就抱住托房的那两根柱子:左手抱一根,右手抱一根,说:『我情愿与非利士人同死!』
就尽力屈身,房子倒塌,压住首领和房内的众人。这样,参孙死时所杀的人比活著所杀的还多。」(士十六28-30),参孙为什麽自杀?他不单单结束自己的生命,还与敌人「同归于尽」!
3.亚希多弗与
「亚希多弗又对押沙龙说:『求你淮我挑选一万二千人,今夜我就起身追赶大卫……。』户筛对押沙龙说:『亚希多弗这次所定的谋不善。』押沙龙和以色列众人说:『亚基人户筛的计谋比亚希多弗的计谋更好!』
这是因耶和华定意破坏亚希多弗的良谋,为要降祸与押沙龙。……亚希多弗见不依从他的计谋,就备上驴,归回本城;到了家,留下遗言,便吊死了,葬在他父亲的坟墓裡。」(撒下十七1-23)
亚希多弗原本是大卫的谋士,却依附了押沙龙,他向押沙龙献计,要率领精兵追袭大卫,后来押沙龙採用了户筛的计谋,眼见政坛失利,亚希多弗选择上吊一途。
4、心利
「民在营中听说心利背叛,又杀了王,故此以色列众人当日在营中立元帅暗利作以色列王。暗利率领以色列众人,从基比顿上去,围困得撒。心利见城破失,就进了王宫的卫所,放火焚烧宫殿,自焚而死。」(王上十六16-18),心利是以色列王以拉的臣子,杀王篡位没多久,就因元帅暗利的逼宫而自焚。
在政治及职场上,「下台」与「失宠」意味著权力的转移,地位的更迭,权力可以醉人,更可以杀人!这两个人有几点类似的地方,两人都是政坛大将,更是叛徒,最后都因为权力斗争失败而自杀,他们的失败是因为神与他们反对。
「这是因耶和华定意破坏亚希多弗的良谋,为要降祸与押沙龙。」(撒下十七14),「这是因他(心利)犯罪,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行耶罗波安所行的,犯他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的那罪。」(王上十六19)。
不仅如此,陷害人的也被人陷害,篡位的也被人篡位,神照著他们所行的报应他们,「祂必按人所作的报应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报。」(伯三十四11)
5.犹大
「这时候,卖耶稣的犹大看见耶稣已经定了罪,就后悔,把那三十块钱拿回来给祭司长和长老,说:『我卖了无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他们说:『那与我们有甚麽相干?你自己承当吧!』犹大就把那银钱丢在殿裡,出去吊死了。」(太二十七3-5)
许多犯人像犹大一样,虽然暂时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却逃避不了良心的控诉,畏罪自杀。真正的悔改是自首、请求原谅,实际地弥补过错以及接受惩罚,但是遮掩罪行的人只敢暗地自我审判,不敢接受法院的判决却判处自己最重的刑罚,并且亲自执行死刑。
这又犯了几个错:
第一,自杀不能赎罪,也不能弥补过错。
第二,罪人不是法官,无权审判自己。
第三,人没有权力夺取自己的生命。
以上这些自杀的人有几个共通点,他们多是恶人,行的是神不喜悦的事,神也与他们反对。这些人被逼到绝境之前,早就不把神放在眼裡,遇到困境,没有悔改归向神,也没有寻求神的帮助,而是按著自己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或逃避问题,他们的自杀行为又为自己加添一条罪状,恶人自杀,连神都掩面不顾!参孙死时所杀的人比活著所杀的还多。」(士十六28-30),卖耶稣的犹大。「恨恶我的都喜爱死亡。」(箴言8章36节)
当一个人活下去已然变成痛苦的重担时,从道德的角度而言,我们可否就此同意他结束生命?自杀是人在经历不可超越的障碍或痛苦时所选择的不得已行为,或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基督教伦理学者史密兹(Lewis B. Smedes)说:自杀,其实是人类心中非常矛盾的情结。从一方面来看,自杀是力量的表徵;人类最大的力量,可以决定自己最终的命运。而另一方面,自杀所代表的也是人类最深的挫败和软弱。这种内心的衝突、矛盾迫使我们在判定自杀的道德是非时,不得不小心翼翼。
一般人类对于自杀的观点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自杀是一种罪,是上帝所严格禁止的错误道德行为。第二种认为自杀是合法的选择,因为主张人类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第三种认为自杀是一出悲剧,是不幸的,要尽力避免,人对自杀者仅能表达同情与怜悯,而不是无情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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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必须以死来选择生命,或者生活的方式时,还能谈得上有尊严死吗?
生命的主权在谁手里?
尊严死是否真能解决生命尊严的问题?
死是否能解决生的所有问题?
生命的主权在上帝──人是按神的形像与样式造的,也是耶稣基督所救赎的。自杀是对上帝对人主权的僭越和反抗。保罗也说到:岂不知你们是神的殿,神的灵住在你们裡面裡头麽,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因为神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四:16-17)。传道书三:1-2提到『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物都有定时。生有时,死有时』。可见,人何时生在世,何时离开世界,主权乃在于给人生命的上帝。
基督教伦理学者华德凯瑟(Walter C. Kaiser, Jr.)甚至如此说道:
惟有神能赐与生命、维系生命。所以只有祂有权取走生命。第六诫命清楚禀明一件事实,任何人断绝别人的生命,未有神的授权,即是凶手。
因此,按照圣经对生命的观念,人类应该是极力的去保护上帝所赐的生命,不能轻易的毁坏它。人类也应该完全尊重上帝拥有人类生死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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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张远来
校对 琳
音编 美编 庄庄